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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编】“反向刷单”被告人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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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另起了炉灶,为了与前东家“分庭抗礼”,竟然组织“刷单手”在前东家的淘宝店铺进行刷单,意图让前东家受到电商平台的处罚,同时通过大量退货降低前东家的店铺信誉。不成想,如此一箭双雕的计谋却招来牢狱之灾。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被告人钟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老东家的淘宝店铺订单短时间内激增

2017年8月8日下午3点半左右,浙江省义乌市一家淘宝店铺的负责人王某发现,短时间内,自家店铺的订单数量突然暴增。

  

在对这些订单进行核实后,王某发现,2000多单买家的旺旺号、手机号、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这四项内容绝大多数都不匹配。根据电商平台的规则,如果在短时间内,订单数量暴增,会被平台视为虚假交易,网店将会遭受降权、扣分、罚款、删除链接的处罚。王某心里有些打鼓:这2000多单的内衣订单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吧?

  

不出所料,平台处罚紧随其后。8月10日,王某收到了电商平台发来的刷单违规通知,认定其存在虚假交易行为。

  

祸不单行的是,在接到违规通知之后,王某还陆续接到上述订单的退货申请。无奈之下,王某将具体情况告知电商平台。对此,平台建议王某报案。


前员工组织“刷单手”“反向刷单”2000笔

王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随着侦查的深入,真相浮出水面。原来,这是该网店的前员工钟某捣的鬼。钟某原是这家店铺的工作人员,负责网络店铺的日常运营。离职后,钟某另起了炉灶,与前东家做起了同行买卖。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为了尽快干出成绩,赶上老东家,钟某想到了歪点子:组织“刷单手”在前东家的网店恶意刷单。经查,钟某先向“刷单手”转账9000元作为佣金,又转了3.1万元货款用于支付不能申请退款的商品价款。

  

2017年8月8日,随着钟某下达“任务指令”,“刷单手”们用编造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在王某的网店刷了2000余单女士内衣。在店铺全部安排发货后,8月10日和11日,“刷单手”们再次按照钟某的要求发起退款申请。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后,义乌市检察院以钟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钟某出于个人目的,用恶意刷单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随后的二审中,金华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检察官解析“反向刷单”案

刑法适用应与时俱进

记者注意到,在电商经济中,刷单比较常见,是指店铺经营者为提升商品销量、商铺流量、信誉度等,由卖家付款,虚构买家进行货物交易的行为。但“反向刷单”并不常见,一些人基于打压竞争对手等目的,“帮助”竞争商家刷单,同时再通过退货退款等操作,造成被害人货物或运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危害很大。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傅忆文告诉记者:“本案中,钟某与被害人商铺在电商平台从事相同品牌的内衣销售,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商铺货款受损、信誉降低,可能引发电商平台介入调查、封店等后果,但为了实现打压竞争对手的个人目的,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要件,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傅忆文说,按照传统的理解,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一般出现在工业、农业领域,针对的是实体生产工具及要素。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资料不断出现,需要与时俱进地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式”。具体到本案,被害人遭受的货款和运费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考虑到电商经营的特殊性,销量、信誉是招揽顾客、吸引买家的重要依据,与生产经营利益息息相关,属于网络空间的生产经营资料,也不能随意侵害。“反向刷单”对被害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多方面破坏,应该受到现实法律的规制。



作者:于潇 陆筱靓

来源:“检察日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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