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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互搏”的法学泰斗:先给被告人无罪专家意见,后又赞赏法院有罪判决

点击蓝字关注👉 案例指南 2024-01-05 21:48 Posted on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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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学术人生中,最为珍贵的经历莫过于亲历并全程见证了中国刑法立法的孕育诞生与发展完善……经中国人民大学推荐,全国人大筛选认可,我成为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起草小组的一员,那年我26岁。”

两天前,“法学泰斗”高铭暄接受媒体专访,回顾了自己的学术生涯并宣称:“新征程上,要继续推进刑法学的国际合作交流,与国际刑法界的同行们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立足本国放眼世界,为中国刑法界争光。”

然而,近期有关他的一起“丑闻”也网络上扩散。

高铭暄曾被授予“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图源网络

01

论证中国首例“院士贪污案”认为无罪


高铭暄生于1928年,今年已96岁高龄,浙江玉环人,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等职。

其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刑法问题研究》《高铭暄自选集》等书籍,主编《刑法学》《中国刑法学》《新中国刑法简史》《刑法学原理》《当代刑法前沿问题研究》等教材。曾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国家图书奖”“人民教育家”“最美奋斗者”等荣誉称号。

2015年4月12日,国际社会防卫学会授予其切萨雷·贝卡里亚奖。这是刑法学界一项极具分量的国际性大奖,素有刑法学的“诺贝尔奖”之称,高铭暄是首位获此殊荣的亚洲人。

除了教书育人,高铭暄也不断参与司法实务,其中就包括轰动一时的中国首起“院士贪污案”。

2014年6月,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涉嫌贪污科研经费被带走调查。
李宁生于1962年,江西南昌人,是中国动物生物学领域杰出领军人物,国家“973”导向类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学术带头人,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培育了世界上最大的克隆牛群体;也是国际动物遗传育种领域著名学者,世界遗传学应用与畜牧生产(WCGALP)国际委员会委员,国际动物遗传学大会(ISAG)中国委员。

案发前的李宁。图源网络

2015年8月,李宁案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级法院有过短暂开庭,其后四年再无动静,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里。

根据《财新》杂志报道,2017年11月,北京召开动物生物学技术国际论坛期间,包括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马里奥•卡佩奇在内的数位与会外国科学家给中国农业大学领导写了一封联名信:

“我们很遗憾地了解到李宁博士已经近四年不能从事他的研究了。李博士是在动物克隆、生物反应器、动物遗传学领域国际知名的领军人物。过去的两个十年里,李博士不仅在其研究领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并在上述领域中成为中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重要学术桥梁。李博士的辛勤努力和高瞻远瞩直接促进了中国猪研究的进步。该领域的发展迫切需要李博士早一些回到研究岗位上,这不仅能够造福中国,也无疑会惠及全世界。”

2019年12月30日,李宁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松原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对李宁的指控涉及2008年-2012年期间,李宁及其助手张磊利用管理农业部、科技部多项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3756万余元的结余经费占为己有。

李宁自辩称没有一分钱科研经费流入个人腰包,所有经费都投入在科研项目中。李宁认为,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合理,导致很多科研人员被迫采取截留剩余科研经费的方式作为下一年科研经费,虽然是违规的无奈之举,但他和具体执行人张磊在主观上均没有贪污的故意,所有的钱都流向科研项目。

李宁做过的惟一一份认罪口供,其称是在被骗供和逼供的情形下形成的。辩护律师袁诚惠称,李宁当庭陈述,该份承认贪污的口供,是松原市长岭县检察院侦查人员事先编造好所谓案件细节打印出来,要求李宁事先背熟,然后对着镜头背诵录音、录像。他之所以违心配合,是因为侦查人员威胁不配合就要让他“生在南方,死在北方”,并且威胁要抓其领导、同事、妻子、儿子等多人。在庭审中,李宁及律师当庭要求侦办此案的多名检察官出庭对质、接受询问,但被拒。

此案第二次开庭前,2018年8月16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邀请七名享有全国声望的法学家高铭暄、陈光中、张明楷、陈瑞华、周光权、储槐植、张远煌,对李宁案进行论证。专家们根据该案案件材料,按照法律和相关刑事法理论,做出如下专家意见:

涉案科研经费转移出来后基本上流入了课题配套的产业化平台,用于科技开发、动物养殖等用途,并未被李宁等人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李宁唯一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采取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本案司法会计鉴定之检材来源不明,且存在鉴定人未签名等诸多缺陷,缺乏应有的规范性、科学性、严谨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李宁对经费具体管理事宜并不知情,无犯罪故意,不符合贪污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已经允许剩余资金结转留用,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当年张磊的行为即使假定构成犯罪,现在也已不应按犯罪处理。

然而,一审法院依旧认定李宁及其助手贪污科研经费3410万余元。2020年1月3日,李宁获刑12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成为1949年以来第一个被判刑的“两院”院士。

2020年12月8日,吉林省高级法院对李宁及同案张磊贪污上诉一案进行宣判。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对李宁的量刑部分,改判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
2021年1月11日,中国工程院官网发布了关于撤销李宁(农业学部)院士称号的决定。李宁也成为了第一位被撤销称号的“两院”院士。

02

法院作有罪判决后公开发文拍手称快

诡异的是,一审判决当天,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发表了一篇题为《高铭暄:“李宁案”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反腐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1600余字的署名文章。在该篇署名文章中,高铭暄完全否定了他之前对该案的无罪论证意见,对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表示了认同和赞赏。

高铭暄称:

“‘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是我国反腐败斗争中坚持的重要方针,这意味着,任何领域或系统内发生腐败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也无例外。‘李宁贪污科研经费案’是当前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的现象之一。本案的审理与认定彰显了重要的法治理念,增强了法律权威,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案件的侦办,以及科研活动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综合李宁案件的事实证据看,李宁是以中国农业大学为平台申报的国家科研项目,李宁是相关实验室的负责人。李宁利用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他公司和自己的空壳公司以虚开发票、虚报劳务费的方式截留和套取国家科研经费,数额特别巨大,且被李宁所截留、套取的科研经费中,大部分资金属于其他人员的课题经费。李宁所套取的科研经费均被其占有,皆用于个人投资或不正常的支出报销等。

“从刑法适用的角度分析,被告人李宁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截留、套取的科研经费3756万余元,法院认定数额是3410万余元,并存于他人的银行卡中,且由李宁决定用于个人投资,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中,大部分资金被作为投资款入股了李宁个人出资入股的公司,也归其个人所有。中国农业大学开设的科研经费公款账户已经平账,李宁行为属于贪污既遂。因此,被告人李宁将科研经费个人占有使用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其行为定性为‘贪污’是适当的。”
高铭暄文章评价称李宁案有三大“指导意义”:一、定性上严格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法理念;二、量刑上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是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犯罪“零容忍”的具体体现。

高铭暄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左右互搏,做出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结论,近期引起法学界人士的关注和讨论。一些资深法律人对此感到哭笑不得:“泰斗,真太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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