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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相约开房,男子使用药物过量死亡,谁该对男子的死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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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 下午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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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新婚被轮流强暴8小时后身亡,细节流出:“长那么好看,她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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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 下午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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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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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 下午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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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男子在巴黎强吻女同事被开除!他辩称:浪漫之都很正常……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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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 下午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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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局长被查!

1月19日,据廉洁四川:成都市武侯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宋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成都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2天前的1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的官网上还接连发布了宋伟的近期两次政务活动信息。1月17日消息:近期,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访川团到分局调研交流。副区长、分局长宋伟,副分局长陈刚,分局相关单位负责人陪同调研交流。
1月21日 下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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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自从进了这个京东捡漏福利群,拿了很多0元商品,还有很多秒杀呢!

上周,小编一个在京东上班的朋友拉我进了免单福利群!我才发现原来好多京东平台的东西不仅质量好还很便宜,还有很多0元商品可以抢,以前竟然被“坑”那么多的冤枉钱!!刚加到群里后,群主就给大家送了一波BUG商品,0元或者0.1元包邮到家哦,领的我是不亦乐乎。像鸡蛋,口兆,枕头,发带等等,跟不要钱一样
1月19日 下午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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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结婚证可以用户籍证明吗?民政局答复

咨询领取结婚证可以用户籍证明吗?留言时间:2023-04-30您好,想和未婚夫领取结婚证。但因家庭内部原因,我无法获取户口本原件。本人女,为甘肃省兰州市户籍,男方是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目前我已开出户籍证明,但询问两地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流程,均不承认户籍证明,不让用户籍证明。地方政府政策与国家政策不一致,请问现在是否可以用户籍证明登记结婚?答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答复时间:2023-05-05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精神,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二、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户籍证明有关要求建议具体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来源:民政部,供普法参考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推荐阅读:他被局长疯狂打压,他不知道母亲临死前都没说的秘密:生父是省委书记......22岁当镇长,30岁做县委书记,50岁任省委书记,背后的玄机是什么?女高官日记揭秘:“只要大腿叉得开保证升官升得快!”当了领导秘书后,女领导、女总裁、女同事、女同学、萝莉御姐纷沓而来...搞定风流女上司:只要床上功夫深,官位就能步步升县委副书记公开叫板县长,狂妄背后真相令人不寒而栗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月19日 下午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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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玩笑把朋友丢出阳台致十级伤残!谁来担责?

朋友间开玩笑、恶作剧很常见,但有些玩笑可不能轻易开。这不,三个好友相约出游,结果却因为一个玩笑闹上了法庭……基本案情2020年3月,文某、王某与贺某、案外人王某某一同自驾前往张家界旅游,四人入住某度假村。6日下午,贺某与文某、王某在度假村王某房间的阳台(离地约9米)聊天,期间三人开玩笑称欲将贺某从阳台丢下去,贺某随口反击“你有种把我丢下去试试”,随后贺某坐到阳台空置的座椅上。玩笑间,文某、王某一前一后将贺某连人带椅抬起靠向阳台护栏,假装向外倾倒。阳台护栏受重力冲击发生断裂,王某、贺某滚落至房间下方的马路上。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事故发生后,贺某被送往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花费医药费近5000元,该费用由度假村支付。3月10日,贺某出院并转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治疗,住院25天,花费医药费8万余元,其中度假村为贺某预缴了医疗费2万元。经鉴定,贺某下颌骨骨折术后,遗留张口受限1度,构成十级伤残;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止点撕脱术后,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贺某将文某、王某及度假村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核定,贺某的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法院认为——损害后果与文某、王某行为直接关联,两人应负主要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文某、王某以开玩笑的形式将贺某抬向阳台护栏边缘,虽然主观上没有让贺某受到伤害的故意,但是客观上导致了贺某从阳台跌落致伤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与二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文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并防范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二人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而放任行为发生的重大过失,应对贺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二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文某与王某作为侵权行为直接实施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二人各承担事故30%的责任。——度假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经实地勘察,事故发生的阳台距地面近十米,而阳台的唯一防护措施是木质护栏,度假村虽对护栏有聘请专人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但其作为盈利的酒店管理人,应比一般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尽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酒店内不存在安全隐患,保障酒店内消费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而度假村陈述涉案房屋阳台栏杆高度为1.04m,与国家标准不符,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法院认为,度假村应该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酌定其对贺某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补充责任。——贺某未制止、拒绝,反而刺激、迎合打闹行为,可酌情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贺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当的日常生活经验,对自身处于近十米高的阳台,被他人抬起作势往外扔的行为的危险性理应有正确的认知,应该意识到在阳台上嬉戏打闹容易出现意外,对自身安全应给予更多的注意,以防范意外发生。本案中,贺某对于文某、王某将其抬起并往外扔的行为不但没有进行制止、没有明确做出拒绝的表示,还以“有种就把我丢下去试试”的语言刺激、迎合文某、王某的嬉戏打闹行为,从而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贺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酌定减轻的责任比例为20%。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文某、王某各承担贺某损失30%;度假村承担贺某损失20%的判决。贺某、文某、王某及度假村均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中院,长沙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一审责任比例划分的判决法官提醒适当的玩笑可以增进感情,不过凡事应有“度”,开玩笑也是。因此,在开玩笑时必须掌握好分寸,注意言行,防止玩笑过了头,变成伤害他人的工具。开玩笑没有法律上的“豁免权”,开玩笑过头让人受伤,不仅伤害了朋友间的感情,行为人还将要为玩笑“买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推荐阅读:他被局长疯狂打压,他不知道母亲临死前都没说的秘密:生父是省委书记......22岁当镇长,30岁做县委书记,50岁任省委书记,背后的玄机是什么?女高官日记揭秘:“只要大腿叉得开保证升官升得快!”当了领导秘书后,女领导、女总裁、女同事、女同学、萝莉御姐纷沓而来...搞定风流女上司:只要床上功夫深,官位就能步步升县委副书记公开叫板县长,狂妄背后真相令人不寒而栗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月16日 下午 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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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起诉状不要写的太详细?

有的当事人希望在起诉状中尽量充分地展示己方的观点,事实和法条写得越多越好,这是写起诉状的大忌。必须要牢记的是,起诉状的目的是启动诉讼程序,应当尽量地简单、明确。原因在于:一、不要抱着被告一看到起诉状就同意自己观点并履行义务的心理,这是不可能的,起诉之前,我们往往已经和被告经过多次交流和论证,该向对方传达的意见都已经传达了,出于这类心理在起诉状中描述过多的事实,没有必要,而且有些事实可能缺乏证据。二、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开庭前才拿到案卷,法官没有时间看冗长的诉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结合原被告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证据等综合判定,不可能通过诉状形成对原告的有利倾向,就算有,随着诉讼的进程(包括证据的提交、质证、辩论等),这些倾向也会慢慢消解。三、诉讼就像一场战争,要隐藏火力点,不要在起诉时把自己的全部意见都暴露出来,这会方便被告针对己方的观点和证据进行相应准备。如此,原告在庭审时就很难主动了。打牌也不会开头就出王炸。四、说多错多。起诉状中出现的一些事实性描述可能对己方不利,但自己并未注意到。总之,在起诉状中1、诉讼请求明确即可,无须对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描述过多,导致出现诸多漏洞反被对方利用作为反驳原告的依据,甚至出现描述的事实与诉请矛盾而导致诉请不成立。2、也不要在起诉状中对己方的观点做过多的论证,起诉状不是代理词,不要在起诉状中将所有的观点和具体论述和盘托出。3、起诉状中最主要的是将诉讼请求写清楚,将基本的事实陈述清楚即可,至于如何通过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推理出原告的诉请,是庭审中需要完成的工作,没有必要写在起诉状中。来源:法治读库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推荐阅读:他被局长疯狂打压,他不知道母亲临死前都没说的秘密:生父是省委书记......22岁当镇长,30岁做县委书记,50岁任省委书记,背后的玄机是什么?女高官日记揭秘:“只要大腿叉得开保证升官升得快!”当了领导秘书后,女领导、女总裁、女同事、女同学、萝莉御姐纷沓而来...搞定风流女上司:只要床上功夫深,官位就能步步升县委副书记公开叫板县长,狂妄背后真相令人不寒而栗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月16日 下午 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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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为“发展线人”嫖娼13岁女孩!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书,一名重庆垫江县公安局的民警陈某华因为嫖娼未成年女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他不服该处罚,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辩称自己是在发展线人,为工作需要而与女孩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华的辩解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民警嫖娼未成年女孩根据判决书显示,2020年3月8日下午,陈某华(微信名“恭喜发财”)通过罗某潇(假名“陈珂珂”,微信昵称“动了情的渣女”,女,2003年2月4日出生,因介绍卖淫已刑事拘留)以微信方式联系到徐某(假名“陈梓源”,微信昵称“小猪佩驴”,女,2006年6月5日出生),双方约定:2020年3月9日8时,徐某到陈某华位于垫江县街道街号栋单元-*(***公安局家属院)家中进行“性交易”,嫖资为800元。
1月14日 下午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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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到底能不能买?法律后果到底怎么样?(最高院已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应邀列席会议。其中会议关于农村宅基地买卖案件问题,形成以下意见:一、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比如:浙江义乌就出台了《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等共9项宅基地改革实施细则。
1月14日 下午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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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前院长起诉中国政法大学:退休年龄的认定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来源:第一法商;转自:法之苑讲坛案例索引:方流芳与中国政法大学人事争议纠纷案[(2019)京01民终2506号]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人事争议。方流芳已经于2012年11月18日满60周岁。方流芳以其系一级教授,应当70岁退休为由要求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撤销(2017)xxx号中国政法大学退休人员通知单,实质系因退休年龄引发的争议,就退休年龄的认定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关于方流芳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支付的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015年年终奖差额、2016年年终奖、硕士生指导津贴及因拖欠工资而应支付100%的赔偿金等诉请,亦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法院对此亦不予处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民终2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流芳,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进,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玲,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流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政法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2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流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屹、被上诉人中国政法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玲、王召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流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在一审中,双方之间的第一个争议点是在聘任合同生效期间被上诉人是否有单方解除合同而豁免赔偿责任的特权?教师与高校之间发生人事争议,人事争议进入法院或仲裁,其性质就是有关聘任合同违约之诉。一审裁定的要旨是公家以退休为由所做的一切决定都可以豁免诉讼,都可以在人事争议中不战而胜,都可以任意违约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一审裁定赋予雇主任意侵犯劳动者、报复劳动者的特权,把劳动者置于任凭雇主摆布的附属地位,从根本上颠覆合同关系的平等性、双向性,充满年龄歧视、劳动歧视,试图在事业单位建立一种雇主霸权主义,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背道而驰的。双方之间的第二个争议点是从2015年至2018年,被上诉人扣发、扣减、拖欠上诉人工资、奖金和其他报酬,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3669756元捐赠是否应当依法出具收据?一审法院认为扣发、扣减、拖欠工资“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因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这不仅是曲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且是剥夺劳动者的诉权,豁免雇主的法定义务、合同义务。按照一审裁定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用列举方法穷尽了“人事争议”的一切外延,如果一审裁定的理解属实,前述司法解释就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制度现实和法律冲突、抵触。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中国政法大学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方流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继续履行双方的聘任合同,撤销(2017)xxx号中国政法大学退休人员通知单;2、中国政法大学支付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8.8万;3、支付2015年年终奖差额33333元、2016年年终奖6667元;4、支付硕士生指导津贴3.8万元;5、支付因拖欠工资而应付的100%赔偿金36.6万元。事实和理由:方流芳于2004年9月被聘为一级教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的规定、惯例以及双方的口头约定,一级教授的退休年龄为70岁,双方就聘任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同年与方流芳一起被聘为一级教授的其他人都是年过70岁之后退休的。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按照教育部规定重新评审教授等级时,原一级教授序列不变。自2015年以来,中国政法大学一直为方流芳在70岁之后退休做出特殊安排。方流芳自2016年1月20日起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和投资保护研究所”(以下简称公司法研究所)所长,该所系正处级科研单位,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处级领导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处级领导的任期为4年,中国政法大学请求方流芳组建公司法研究所时亦重申方流芳可以在70岁以后退休的承诺。方流芳现任公司法研究所学位委员会主席,任期4年,自2017年10月起算。方流芳的博士生将在2018-2020年分期毕业,2017-2018学年,公司法研究所招收第一批博士生,事先公布的招生和培养方案都是以方流芳在2021年之前不会退休作为前提的。2017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试图通过“中国政法大学退休人员通知单”单方终止聘任合同,系违约。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国政法大学的人事制度都没有要求教授、博导一律在65岁退休,中国政法大学剥夺方流芳申请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法定权利亦违反法律规定。在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中国政法大学无故停发方流芳工资、奖金。中国政法大学已在2016年3月补发了方流芳全部工资,但仍拖欠2015年年终奖、2016年年终奖、指导研究生的津贴和拖欠工资的法定赔偿金。中国政法大学克扣方流芳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由市政府、教育部、学校专款拨付的构成工资的各种补贴(包括物价补贴、提租补贴、电话补贴等)、单方无故降低工资、十年未为方流芳涨工资,应当支付差额。综上,方流芳不服京海劳人仲审字[18]第xx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人事争议。方流芳已经于2012年11月18日满60周岁。方流芳以其系一级教授,应当70岁退休为由要求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撤销(2017)xxx号中国政法大学退休人员通知单,实质系因退休年龄引发的争议,就退休年龄的认定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关于方流芳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支付的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015年年终奖差额、2016年年终奖、硕士生指导津贴及因拖欠工资而应支付100%的赔偿金等诉请,亦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故对方流芳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方流芳的起诉。本院认为,依据方流芳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来看,方流芳认为其于2004年9月被聘为一级教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的规定、惯例以及双方的口头约定,一级教授的退休年龄为70岁,中国政法大学请求方流芳组建公司法研究所时亦重申方流芳可以在70岁以后退休。方流芳亦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国政法大学的人事制度都没有要求教授、博导一律在65岁退休,中国政法大学剥夺方流芳申请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法定权利亦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方流芳要求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撤销(2017)xxx号中国政法大学退休人员通知单。因此,综合以上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争议的实质系因退休年龄引发的争议,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就退休年龄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方流芳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支付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015年年终奖差额、2016年年终奖、硕士生指导津贴及因拖欠工资而应支付100%的赔偿金等诉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方流芳的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由于前述司法解释中对于“人事争议”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故方流芳上诉称该司法解释中用列举的方法并未穷尽“人事争议”的一切外延,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方流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1月13日 下午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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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能否认定为工伤?二审改判;

来源微信公号:子非鱼说劳动法编者按:《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意见一出,当时仍为法官的小编和一帮劳动法爱好者讨论,认为超龄人员将难认工伤,因为只限定两种:一是入职时没有超龄但到龄后一直在公司工作的。如张三59岁入职物业公司做保安,一直干到62岁时,有一天在小物工作摔伤。二是项目险的,62岁的张三在某建筑工地做搬运工,该项目参加了项目险。人社部的意见,有没有被法院执行呢?案号:(2020)赣08行终163号基本事实李某(女)出生于1964年12月27日,系甲公司的保洁员。2018年12月7日,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家属向县人社局申请关于李某的工伤认定。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另查明,李某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各方当事人对李某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入职后没有参保且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李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的事实均无异议,该院对此予以认定。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县人社局对李某受到伤害时已达退休年龄予以认定工伤的行为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和(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两答复出台之背景,在于对类似案情当时并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李某在50周岁(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进入甲公司工作,并继续工作至事发时,或者甲公司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甲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李某来甲公司处工作时已经超过50周岁,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的有关规定,甲公司无法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参保,则甲公司无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县人社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作出工伤认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县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甲公司诉请撤销上述决定,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吉县人社伤认字〔2019〕第61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县人社局及李某家属均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系下班途中受到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其所受到的伤害符合该条例的规定。虽然李某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但其作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劳动的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形不能包括李某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及(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李某发生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甲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李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成立。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县人社局根据(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作出工伤认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认定错误。甲公司的一审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二、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推荐阅读:他被局长疯狂打压,他不知道母亲临死前都没说的秘密:生父是省委书记......22岁当镇长,30岁做县委书记,50岁任省委书记,背后的玄机是什么?女高官日记揭秘:“只要大腿叉得开保证升官升得快!”当了领导秘书后,女领导、女总裁、女同事、女同学、萝莉御姐纷沓而来...搞定风流女上司:只要床上功夫深,官位就能步步升县委副书记公开叫板县长,狂妄背后真相令人不寒而栗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月12日 下午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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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深夜被撞重伤”,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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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 下午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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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泼辣女文旅局长,拟候任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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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 下午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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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幂申请强制执行!

据中新经纬8日报道,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因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致歉义务,杨幂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杨幂与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公司系涉案店铺运营主体。经查,涉案店铺目前仍然存续,但已更名。以“杨幂”为关键词在涉案店铺内检索,检索结果显示38条商品链接,杨幂主张其中28条链接涉及侵权,每条链接中均使用了杨幂的肖像图片,共计使用113张、333次,每件商品售价格位于368元到816元之间,销量在0-31件不等,共计97件。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使用原告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出于营利目的吸引公众关注、购买商品,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月9日 下午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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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主审法官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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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 下午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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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法院判决:拒绝律师调查取证违法!

裁判要旨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济源人社局拒绝党俊卿调查取证的理由是党俊卿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关于济源人社局辩称的党俊卿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济源人社局的该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
1月6日 下午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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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张军(原首席大检察官)建议所有刑检人都研读的文章

我们应从“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评判”一文中得到什么启示《检察日报》编者按微信公众号“刑事视野”发表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的评判》一文,对公安案卷方面存在的弱点作了专业评判,涵盖《抓获经过(或破案经过)》、问话笔录、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批示指出:文章讲的是“公安办案弱点”,评的却是检察办案差距。建议每一位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都能认真研读、反思:关注过这类问题吗?自己办案有无这类问题?如何提升办案能力,切实履行好主导刑事诉讼、指控证明犯罪的职责,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本报特摘登此文,供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阅思,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加强业务建设,为全面依法履职锻造铁一般过硬本领。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从法院审判案件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哪些问题呢?我认为,确实有必要谈一谈法官的看法。一、证据本身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抓获经过《抓获经过》是侦查机关对于掌握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经过、方法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情节等的书面说明。《抓获经过》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必须审查,否则无法作出准确、适当的判决。司法实践中《抓获经过》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种:第一,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个人名义出具的《抓获经过》,没有侦破单位公章。仅有个人签名而没有单位公章的《抓获经过》属于证人证言。两位民警同时在一份《抓获经过》上签名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在装订侦查卷宗前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处理。第二,《抓获经过》表述过于笼统,关键问题含糊其词。例如:我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某某地点抓获犯罪嫌疑人某某。那么“根据线索”是根据什么线索?线索是怎么来的?是线人举报,群众举报,技术侦查手段获悉,还是同案犯供述出来的?这样模糊处理之后,最终还需要检察官或法官要求补充说明。第三,在多人多次犯罪的情况下,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出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存在坦白或自首,但《抓获经过》中没有写明。(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1.连续讯问的问题。个别案件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连续讯问,但从笔录记载的时间上看,有的一次讯问时间过长,有的多份讯问笔录中两次讯问间隔时间很短,导致证据合法性存疑。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经向侦查人员核实发现,在较长时间讯问过程中,一般都是给犯罪嫌疑人安排了吃饭、饮水、上厕所的时间,但在笔录中没有记载。建议在一次较长时间的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将安排休息等实际情况写上去,如“现在休息30分钟”。接着讯问时,再写一句“继续讯问”。2.记录不准的问题。有的笔录记录不准,事后也没核对,结果词不达意,甚至错误。要避免这些问题,应当在记录之后核对一遍。当时来不及核对的,事后核对。确有错误的,找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更正。3.方言的问题。在侦查卷宗中,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用方言记录的情况比较普遍。对于有些内容,不会讲方言的人从字面上就很难看得懂。应当重视这个问题,尽量避免用方言记录。确实需要用方言记录原话的,要在后面括号内用普通话注明。(三)现场勘验笔录1.没有见证人在场的问题。在进行现场勘验的时候,为了保证现场勘验的客观性,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做见证人。但是,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只有勘验的人员,而没有见证人。2.部分参加勘查的人员没签名或者代签名的问题。个别案件存在参加勘查的人员只有一人签名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法庭质证的过程中被律师提出,公诉人随后找勘查人员核实,查明这些人员确实参加了勘查,但因为工作太忙,在勘查笔录打印出来后,没有跟进签名。3.照片特写的问题。在现场勘查中,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有重大关系的证据没有特写,或特写的效果不好。例如,在现场发现的被害人的证件、作案的凶器、现场的血指印等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物品或痕迹,在拍照时尽量放大,起码放大到让法官能够看得清楚。4.提取物证、书证的问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痕迹,应当在勘查记录中写明发现的地点、数量、简单特征等。但是,在少数案件中,现场勘查记录中并没有某个物品,而在扣押清单中有这个物品;现场勘查记录中并没有某个痕迹,但又有对该痕迹进行鉴定的意见。这些证据就成了无源之水。(四)鉴定意见1.伤残等级鉴定。有的重伤案件,在鉴定意见中只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属重伤,但对于伤残的等级没有评定。经向侦查机关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鉴定时,被害人的伤还没痊愈,无法作出准确的伤残等级鉴定;二是准备评残时,找不到被害人;三是工作没有跟上,案件移交后就没有作。认定被害人的伤情属重伤,仅仅确定了量刑大概的幅度,法官难以准确把握量刑的尺度。所以,从准确、有效打击犯罪的角度来说,要尽可能地对被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2.毒品成分鉴定。一些案件中,缴获了多块或多包毒品,但侦查机关仅对其中一部分进行取样鉴定。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和被告人提出异议后,检察院责成侦查机关再作鉴定,导致侦查机关补证,也导致法院二次开庭质证。对此,对于缴获的多块或多包毒品,均应进行取样鉴定,以排除疑点。3.毒品含量鉴定。实践中,毒品案件作含量鉴定的很少。但是,毒品的数量较大、价格显然偏低的,可能存在掺杂的情况,如不对含量鉴定,可能对被告人量刑不公。当然,这并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对所有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而是对于毒品价格明显偏低或毒品的数量巨大的应当作含量鉴定。二、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应当搜集的证据而没搜集1.痕迹(血迹、指纹等)的提取和鉴定。一些案件中,犯罪现场有血迹,或提取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衣服上有血迹。但是,案卷材料中没有对血迹的鉴定材料。另外,对于提取的作案工具也没有提取指纹进行鉴定。经调查得知,一些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或者目击证人较多的情况下,认为证据已经足够,就没有再做工作。我们建议,对发现的可疑痕迹要尽可能地进行鉴定;对于作案工具上的指纹要尽可能地提取并进行鉴定;确实提取不到的,或提取的指纹不完整而难以鉴定的,或提取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不符的,应写一份说明并附卷。2.通话清单和电话开户登记资料的查询。在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进行毒品交易;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等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或者在作案前与被害人有过电话联系,或者在作案前通过电话与他人密谋犯罪或纠合他人参与犯罪,或者作案后拿走被害人的手机并使用。这些案件中通话清单和电话客户登记资料在破案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很多都是通过查询通话清单和电话开户登记资料掌握到被害人生前的活动情况,并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建议侦查人员及时提取通话清单和电话客户登记资料。3.户籍资料。在大案、要案方面,尤其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比较注重户籍资料。但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不少案件只有一封挂号信存根,没有下文。4.前科材料。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中裁判文书的搜集一般都比较重视,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材料的搜集往往重视不够,不少案件只有判决的材料,没有释放的材料。由于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可能存在减刑的情况,导致实际被释放的日期与当初判决书上的终止日期不一致。被告人是否属累犯还得以实际释放的日期为准进行计算,这样就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属累犯的问题认定不准,影响了起诉的质量。5.赃车的登记资料。在办案中,侦查人员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是借他人的,或者是偷的、抢的,在查明后就发还给车主,这一做法是正确的。但是,对于一些需要法院处理的车辆,侦查机关没有提供车辆的登记资料。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作处理,因为错判的风险很大。所以,对于需要法院处理的赃车,都要提供车辆的登记资料。(二)已经搜集到的证据不装订入卷或随案移送在一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了一些书信、被害人或被告人的证件等,但这些证件没有附卷,也没有移送。三、在防止翻供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认了犯罪事实,但侦查人员没有及时录像以固定证据。在法庭审理时存在一定数量的全部翻供或部分翻供的被告人。从审判实践来看,被告人翻供的心态很复杂,很多是受到同仓人员的指点而翻供,有的是在同一部车辆押解的过程中串供,有的是怕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而翻供。所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尤其是他供认时,应及时进行录像以固定证据,并将证据随案移送。四、物证或赃款赃物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个别案件中,侦查物证在还没有提取所需要的证据的情况下就被侦查人员发还了。当法官发现这一问题后,侦查人员再找被害人家属索回物证进行补充提取相关证据,导致程序合法性、内容真实性存疑。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被人杀死,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在犯罪现场的地上发现一部带血的手机,侦查人员查明手机是被害人的,于是发还。但是,手机上有血迹,如果是被告人的血,就证明被告人在犯罪现场留下血迹,这就是证明他犯罪的证据之一。如果手机是被告人的,也证明被告人可能去过犯罪现场,这也是证明他犯罪的证据之一。但是,侦查人员在没有对血迹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在没有对手机信息内容(手机内有被害人哥哥发给被害人的短信)提取的情况下就将手机发还。结果现场勘查时发现的这部手机成了一个疑点,法官不得不要求侦查机关将手机追回,以排除疑点。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推荐阅读:他被局长疯狂打压,他不知道母亲临死前都没说的秘密:生父是省委书记......22岁当镇长,30岁做县委书记,50岁任省委书记,背后的玄机是什么?女高官日记揭秘:“只要大腿叉得开保证升官升得快!”当了领导秘书后,女领导、女总裁、女同事、女同学、萝莉御姐纷沓而来...搞定风流女上司:只要床上功夫深,官位就能步步升县委副书记公开叫板县长,狂妄背后真相令人不寒而栗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月2日 下午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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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分饰多角,女子装神弄鬼诈骗闺蜜37万!

女子一人分饰多角虚构“仙姑”“姥爷”等身份诈骗闺蜜财物高达37余万元案情回顾2012年年初,被告人小王与被害人小李初识,后发展成为好友。2020年以来,小王利用小李相信封建迷信的心理,通过言语恐吓,虚构“仙姑”“姥爷”等身份,对小李进行精神控制和殴打,并以请法器、给“姥爷”过生日、庇佑家庭为由,先后诈骗小王财物达37余万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购买珠宝、车辆等。法院审理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利用封建迷信对小李进行精神控制,骗取其钱财高达37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小王退赔被害人小李37余万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勿信“大师”能“消灾”被骗钱财回不来装神弄鬼不可信迷信诈骗要当心来源:综合弋阳县法院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推荐阅读:他被局长疯狂打压,他不知道母亲临死前都没说的秘密:生父是省委书记......22岁当镇长,30岁做县委书记,50岁任省委书记,背后的玄机是什么?女高官日记揭秘:“只要大腿叉得开保证升官升得快!”当了领导秘书后,女领导、女总裁、女同事、女同学、萝莉御姐纷沓而来...搞定风流女上司:只要床上功夫深,官位就能步步升县委副书记公开叫板县长,狂妄背后真相令人不寒而栗2023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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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熟睡以口交方式致阴茎皮肤损伤,法院判决亮了!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轩某某,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省XX市田家庵区XX镇XXX村民组(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遂于当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同年5月6日裁定恢复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轩某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轩某某在其暂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路XXX弄XXX号XXX室群租房内,利用与被害人闫某同床且闫熟睡之机,以口交方式对闫某实施猥亵,并致闫阴茎皮肤损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闫某的伤势尚不构成轻微伤。事发后,被害人闫某拨打“110”报警,被告人轩某某遂与被害人一同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轩某某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一审答辩情况上述事实,被告人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关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为追求性刺激,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轩某某具有自首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轩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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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红本”和“绿本”有何区别?专家提醒:留心你家房产证

随着房价越来越高,买房的人反而不减反增,如专家所言“中国还有5亿农民进城买房”,所以购房需求才会一直居高不下。其实除了房价贵是困扰买房者的一个难题,买房过程中还有一点需要大家注意,就是房产证的颜色。我们看到很多人买房后拿到的房产证是“绿本”,房产证的“红本”和“绿本”到底有啥区别?一、红本房产证红本房产证全称《房屋所有权证》是市场商品房房产证,是房产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合一的证。也就是说,你买下了这套房子,不仅房屋属于你连这块地也是完全属于你的,你对它们有完整的支配权。红本房产证,表示购房者具有对该房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也可以上市交易或者抵押贷款。所有这些权利的执行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二、绿本房产证绿本房产证全称《房地产所有权证》,也叫产权证明,针对的是非市场商品房,如经济适用房、福利房等政策性住房。绿本的房产证只包含房屋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是不属于房主的,而是属于国家。绿本房产证的房产,房产所有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一般经济适用房和小产权房居多,转手交易也会受到限制。比如经适房就规定5年内不得交易转让或办理抵押。总而言之,红本意味着房子完完全全属于房主,绿本的话房主只有一半产权。提醒:绿本房产证也可以申请换成红本房产证,经房管局批准补交购房差价,办理相关手续换本后就可以转让或抵押。目前绿本换红本各地政策上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当地房管局。不过,目前红本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基本上已经被《不动产权证》代替。也就是说,我们现在购进商品房办证,将由原来两个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改为一个部门办理1本《不动产权证书》即可,变得更加方便!很多人可能对《不动产权证》还存在疑惑,下面小编为你一一解答。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区别1、性质不同不动产证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合二为一。2、内容不同房产证包含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而不动产权证对比房产证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适用期限等内容。3、防辐射标签区别房产证没有防辐射标签;不动产证有防辐射标签。4、版本不同房产证书只有一个版本,而不动产证书有两个版本,包括单一版和集成版。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而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5、办理费用不同房产证在办理这些证书时,需要按照土地面积、房产面积分别进行两次测绘、缴纳两次测绘费用,缴纳两次制证成本费。不动产证测绘只要一次就行,制证的成本费也就收一次。另外,购房时,也不必再多多部门来回跑,所有手续都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一站完成。原有房产证要废了?如果不换新证的话,难道原有的房产证就失效了吗?别着急,老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依然有效。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旧证、新证同时具有法律效应。只要市民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的需要,就不需要换证,旧证依然有效。没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换证,以后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好在哪?不动产权证比房产证内容更详细,之前“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这两点是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关的。而我们的“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和房屋取得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让交易透明化、明确化。房产证有你名≠你的房房产证升级为不动产证后,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房子作为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需要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根本没意义,“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才标志着房产的真正所属,所以赶快看看你家房子的房产登记上有没有你的名字吧!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推荐阅读:他被局长疯狂打压,他不知道母亲临死前都没说的秘密:生父是省委书记......22岁当镇长,30岁做县委书记,50岁任省委书记,背后的玄机是什么?女高官日记揭秘:“只要大腿叉得开保证升官升得快!”当了领导秘书后,女领导、女总裁、女同事、女同学、萝莉御姐纷沓而来...搞定风流女上司:只要床上功夫深,官位就能步步升县委副书记公开叫板县长,狂妄背后真相令人不寒而栗2023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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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险被陌生男子捂嘴拽走”,福建警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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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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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法学界的劳东燕、何海波、傅郁林 、吴宏耀、韩旭、王江雨如此评议

202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发布了一份通知,通知上说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将于2024年1月份上线,不过该文书库仅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四级法院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律师、法学研究者以及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无法查阅。舆论一片哗然。翻阅自媒体及微信圈,公众是“一面倒”的质疑和反对声音。有网友表示:“辛辛苦苦十余年,一夜回到解放前”,还有网友说:“这是让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倒退20年”,有不少网友担忧:“这又会导致新的司法腐败”;有著名大学教授公开直言:“谁关闭裁判文书公开网,谁就是历史的罪人。法律界的专家与学者们也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裁判文书网要转成只供内部查阅的数据库了,得知这一点,心里很不是滋味。就像我的同事何海波教授说的:「感受的甚至不只是遗憾,而是痛心。」裁判文书公开,在短期内的确是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包括被发现众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但此类问题难道不应该通过直面的方式去解决吗?我不相信,通过不让人看到此类现象,就可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这不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司法裁判文书不再规模性地公开,对法学研究与教育的影响可能还在其次。关键在于,裁判文书公开承载着法治的目标。司法本身属于裁断性的权力,除特殊情形外(比如涉及未成年人,涉及国家秘密等),对案件事实、裁判结果及相应理由加以公开,原是司法的必有之意。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个案的处理,向公众传达法规范作为行为规范的一般信息,从而避免类似的纠纷反复出现并不断涌入司法系统。换言之,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只有通过法条与相应裁判的公开,才能有效地实现。——摘录自劳东燕教授个人微博博文以我个人比较关注的行政诉讼法案件为例,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各类行政案件逾67万,但上网文书仅854份。然而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也就是说,目前大幅度缩减裁判文书的上网数量,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的。就我个人来说,我感受的甚至不止是遗憾,而是痛心。因为我对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投入了很多的期望和热情。2000年我还在北大读书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了一篇豆腐块的文章,题目叫「裁判文书上网」,当时是互联网的第一波热潮,我就冒出一个想法:最高法院建一个网站,各级法院把文书都上传到这个网站,分门别类,统一公布。我当时也觉得这是一个浪漫的想象,但最高法院很快就进入到了实际操作阶段。后来我也带着学生专门就裁判文书的上网情况作了两个比较深入的研究和调查,调查报告发表在『中国法律评论』上。2019年,当裁判文书上网面临越来越多压力的时候,我还写过文章为最高法院加油,文章的标题就是「裁判文书上网,一件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事情」,因此看到如今的情形,我还是非常痛心的。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概括为五个方面:第一,促进司法公正。司法裁判是「良心活」,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第二,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看到,绝大多数判决是经得起检验的。第三,明晰法律规则。判例是法律的最好说明、行动的最好预测。第四,促进社会信用。法院裁判能够提供市场交易所需要的信息。第五,辅助领导决策。科学决策有赖于良好的「数目字管理」。事实上,许多研究只有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才会准确,也更有意义,而这些研究的推进,都需要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为前提。——摘录自何海波教授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研讨》实录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由此确立了公众可以查阅相关案卷与文书,即使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者也可以查询。但这一条文缺乏配套制度,而此前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实际上就给这一条文配套了一种实现途径。在丰县「铁链女」案件中,实际上裁判文书的公开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应,许多学者、民众通过判决文书进行研究、讨论,发现当地法院的判决中有不少类似情形。但当时法院出于自我形象保护等的考虑,很快就下架了相关裁判文书,又在随后撤销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的判决。所以这次裁判文书的大量网上「撤销」实际上传递了一个信号,也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法院的态度,但这实际上与目前中央的「阳光司法」「让公民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正义」的文件精神是相背离的。——摘录自傅郁林教授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研讨》实录审判公开是国际公约提到的内容,也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诉讼原则、司法原则。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正如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具有巨大的边际效应,可以推动大数据司法研究,增强商业主体之间的信任度,也能在企业与司法等的良性互动中探索更多数据效益。但这种效益的背后成本由谁来承担?我个人认为未来似乎可以考虑通过区分「个人使用」和「商业化使用」来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进而确定合理的数据库维护、运营成本。其次,我个人认为有必要区分裁判文书公开和司法数据公开。很多时候我们对判决公开的期待背后,是希望了解国家目前的司法、法治情况,那么在部分判决文书敏感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通过定期公布更多、更准确详细的专题类司法数据,来回应前述期待?比如定期发布司法数据白皮书似乎就是一个可行的途径。进一步的,如果申请获取信息者仅是为了了解某一司法现状,或是学者用于文章分析写作,那么是否可以直接提出申请,要求获取有偿的数据报告?这样既保证了数据的权威性与隐私保密,也均衡了获取信息方的需要。再次,我觉得可以区分判决理由和判决事实。也就是说裁判文书公开,公开的到底是什么?域外一些国家的判决文书公开重在判决理由,人们讨论、争议的焦点也大多围绕在法律适用问题,但我国的裁判文书则公开有非常详细的事实,这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当事人隐私的泄露,另一方面也可能暴露出司法判决目前说理性较弱的特点。以刑诉案件为例,对于审级较高的案件,我认为应该多公开,但是对于大量基层性的、小额诉讼类案件,是否有全部公开的必要?还是说法院只需要提供线下查询服务就已足够?最后,裁判文书公开数据库的建立注定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扩大,那么是否有必要对一些文书作删除处理?也就是设置一定的年限,在此以前的文书将被处理。这其实也回应了大数据时代的个人「被遗忘权」。试想,一个人如果在58岁时还能清晰找到自己18岁时的轻微案件案底,未尝不是一种伤害,这对公民个体来说也不公平。而且,一些法律条文的变动、删改,使得不少多年前的文书逐渐失去关注和讨论的价值,那么数据库是否也应同步纯化,以便利人们的研究和感知呢?——摘录自吴宏耀教授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研讨》实录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公开」「公众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认真执行。作为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而非以本部门文件代替法律执行,这样做给国人不守法带了个「坏头」,应予以纠正。连一个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都公然违法,又如何培养国人的法治信仰?又如何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呢?从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系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仅系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于司法解释。以规范性文件废止司法解释,有违基本的法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红头文件否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效力,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理应予以纠正。——摘录自韩旭教授《吁请最高法院紧急叫停裁判文书转内网的做法》裁判文书限制上网这事已经酝酿不少时间了,也已经开始实施了。无数做实证研究数据分析的学者,曾经一度完全依赖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发现该网不再可靠了,以此为基础的实证研究没法做了,做出来也将是偏差性很大的假研究,文章会被明白情况的编辑第一时间拒掉。接地气地思考,可以理解公开判决确实给有关部门(不仅仅是法院)造成了相当的干扰和困扰:比如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曾经被海外不明机构整体性下载,去向用途不明;比如对海量判决做大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大量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运作密码;比如当事人很容易通过查阅案例,发现司空见惯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并以此挑战法庭权威;比如很多裁决粗制滥造,出现安徽法院的判决书要当事人「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等笑话。但如果因噎废食,从此裁决不上网,这绝对是方向性的错误,因为:(1)透明是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不公开裁决本质上就是法治倒退;(2)中国加入WTO时候对法治、透明度和依法行政确实有承诺,这些都能推出公开裁决是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3)不公开裁决会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人民对法治和对政府的信心,从而损害政府本身的合法性。换言之,担心和困难是技术层面的,可以通过一定手段解决。但不公开裁决是战略、路线和方向性质的问题。传说最高法院在搞「典型案例」数据库建设,会公布经认真加工和仔细处理过的精品案例,这让情况看起来不那么可怕。但愿这只是暂时性的措施,类似「训政」之类策略,等法院裁判水平提高文书制作纰漏减少之后,还是会全面公布裁决。从法治的角度看,部分的「透明」不是透明,是违反法治精神的。——摘录自王江雨教授个人微博博文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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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女局长(正厅级)乱搞男女关系被查!

日前,云南省投资促进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段颖(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段颖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段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监委对省投资促进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段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双开通报指出,其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搞权色交易、私德不正。她还被批“五毒俱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段颖(资料图)经查,段颖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官德不修,底线失守,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长期收受礼品礼金,接受旅游活动安排,与他人搞权色交易;私德不正;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转接党组织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段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直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段颖开除党籍处分;由云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去年8月9日消息,段颖被查。段颖出生于1982年10月,曾历任昆明市嵩明县委书记助理,昆明市嵩明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2012年任红河州泸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县长。2016年1月,她任红河州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7年10月任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017年12月任共青团云南省委党组成员、副书记。出生于1982年10月的段颖,是全国最年轻的女性正厅级干部。2021年1月,段颖任云南省投资促进局党组书记、局长,至被查。段颖简历段颖,女,彝族,1982年10月出生,贵州兴仁人,在职硕士研究生,2004年9月参加工作,200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9月至2008年6月,在昆明市西山区林业局工作;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任昆明市嵩明县委书记助理(2009年8月起兼任嵩明杨林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任昆明市嵩明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2012年10月至2016年1月,历任红河州泸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县长;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任红河州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兼任红河州政府口岸办主任);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任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017年12月至2021年1月,任共青团云南省委党组成员、副书记(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挂任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2021年1月任云南省投资促进局党组书记、局长2022年8月被查。来源:云南省纪委监委
202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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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兰州局干部婚内出轨,胁迫女下属发生不正当关系"?官方最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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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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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判决结果,到法官办公室引爆了炸药,结果炸出一起枉法裁判案......

来源:东方法律检索;文仅供交流学习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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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撞人需赔20万,上海一男子秒离婚净身出户:两套房全给她!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综合自上海松江法院、话匣子、新闻坊、网友评论古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有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竟选择净身出户让自己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这样的方法有用吗?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周某在小区里将邻居陈某撞伤后来双方试图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由于对赔偿金额发生分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陈某选择起诉至人民法院经过一系列的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周某需支付给陈某20余万元的赔偿但在判决执行的过程中一个令人意外的情况出现了:周某名下已没有任何可以供执行的财产深入调查后,法院发现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不久周某和妻子田某就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而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有一个关键条款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均归妻子田某所有所有与此相关的债务都由周某个人承担这显然是周某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而采取的规避行为△图为周某与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2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本案判决后,债务人周某清楚知晓其无法通过离婚逃避还债,主动向债权人陈某履行了全部债务、承担了所有的费用,使得双方之间的争议最终落下帷幕。不少网友认为为了躲债不惜假离婚太没良心!也有不少人表示债务是发生在离婚前应该用共同财产来还至于说前妻会不会和他复婚?大家怎么看?法官提醒社会大众,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对于这起案件你怎么看?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推荐阅读:他被局长疯狂打压,他不知道母亲临死前都没说的秘密:生父是省委书记......22岁当镇长,30岁做县委书记,50岁任省委书记,背后的玄机是什么?女高官日记揭秘:“只要大腿叉得开保证升官升得快!”当了领导秘书后,女领导、女总裁、女同事、女同学、萝莉御姐纷沓而来...搞定风流女上司:只要床上功夫深,官位就能步步升县委副书记公开叫板县长,狂妄背后真相令人不寒而栗2023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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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买的奔驰车,钱没付完要被收回?法院判了!

“不看资质,当天提车,首付2999元起开新车……”不少消费者会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购车,但很多人未必清楚“贷款买车”和“融资租车”的区别,若是中途还款中断,车辆所有权又到底归谁?来看今日案例。基本案情2021年4月,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居中斡旋下,男子张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奔驰A200L运动轿车时尚型一辆,购买价为219800元。随后,某汽车租赁公司与张某在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某汽车租赁公司为张某购买该车辆,购买价为219800元,并回租给张某使用。租金总额包括融资成本及融资费用总额为255945元,租期48期,每期租金3456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委托扣款,滞纳金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2021年5月起,张某开始每月按期支付租金。2022年11月,在支付了18期租金共计62217元之后,张某未再支付租金。某汽车租赁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3年4月将对方起诉至邵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租金、滞纳金、律师费等共计204561元,并判令某汽车租赁公司对该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张某很是不解,他辩称:双方属于贷款买车的关系,对该车是分期付款,自己已经支付了18期贷款,现在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支付后面尚未到期的数期贷款,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邵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方通过承租方(买方)的指定向卖方(第三方)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某汽车租赁公司和张某签订《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约定了租金总额、租期、违约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要支付完48期租金总额255945元之后,才能真正意义上完全拥有该奔驰汽车。如果张某拖欠租金出现违约,某汽车租赁公司收不到后期租金,则可对该汽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某汽车租赁公司主张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按期交纳租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法院认为张某陈述其没有收到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款项的通知,某汽车租赁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和或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只有被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到期租金的,出租人才能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故法院仅支持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张某支付已到期欠付的租金和滞纳金的部分主张。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在法庭上的陈述来看,张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且双方并不愿意解除该合同,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某汽车租赁公司已到期租金、滞纳金、律师费等共计35028元,某汽车租赁公司对该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官说法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购车模式,购车者先以租车的方式使用汽车,每月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双方达成的金额或者达到一定期限后,车辆所有权经登记才从租赁公司过户至购车者个人名下。其优势在于首付低,对信用资质的审核标准也比较低,但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可能无法过户、违约救济难保障等风险。消费者购车的时候,业务人员可能使用分期、月供这些词汇来进行宣传,消费者一定要分清“贷款买车”和“融资租车”概念,在能力范围内消费,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购买,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推荐阅读:他被局长疯狂打压,他不知道母亲临死前都没说的秘密:生父是省委书记......22岁当镇长,30岁做县委书记,50岁任省委书记,背后的玄机是什么?女高官日记揭秘:“只要大腿叉得开保证升官升得快!”当了领导秘书后,女领导、女总裁、女同事、女同学、萝莉御姐纷沓而来...搞定风流女上司:只要床上功夫深,官位就能步步升县委副书记公开叫板县长,狂妄背后真相令人不寒而栗2023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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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张军(原首席大检察官)建议所有刑检人都研读的文章

我们应从“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评判”一文中得到什么启示《检察日报》编者按微信公众号“刑事视野”发表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的评判》一文,对公安案卷方面存在的弱点作了专业评判,涵盖《抓获经过(或破案经过)》、问话笔录、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批示指出:文章讲的是“公安办案弱点”,评的却是检察办案差距。建议每一位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都能认真研读、反思:关注过这类问题吗?自己办案有无这类问题?如何提升办案能力,切实履行好主导刑事诉讼、指控证明犯罪的职责,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本报特摘登此文,供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阅思,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加强业务建设,为全面依法履职锻造铁一般过硬本领。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从法院审判案件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哪些问题呢?我认为,确实有必要谈一谈法官的看法。一、证据本身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抓获经过《抓获经过》是侦查机关对于掌握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经过、方法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情节等的书面说明。《抓获经过》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必须审查,否则无法作出准确、适当的判决。司法实践中《抓获经过》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种:第一,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个人名义出具的《抓获经过》,没有侦破单位公章。仅有个人签名而没有单位公章的《抓获经过》属于证人证言。两位民警同时在一份《抓获经过》上签名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在装订侦查卷宗前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处理。第二,《抓获经过》表述过于笼统,关键问题含糊其词。例如:我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某某地点抓获犯罪嫌疑人某某。那么“根据线索”是根据什么线索?线索是怎么来的?是线人举报,群众举报,技术侦查手段获悉,还是同案犯供述出来的?这样模糊处理之后,最终还需要检察官或法官要求补充说明。第三,在多人多次犯罪的情况下,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出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存在坦白或自首,但《抓获经过》中没有写明。(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1.连续讯问的问题。个别案件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连续讯问,但从笔录记载的时间上看,有的一次讯问时间过长,有的多份讯问笔录中两次讯问间隔时间很短,导致证据合法性存疑。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经向侦查人员核实发现,在较长时间讯问过程中,一般都是给犯罪嫌疑人安排了吃饭、饮水、上厕所的时间,但在笔录中没有记载。建议在一次较长时间的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将安排休息等实际情况写上去,如“现在休息30分钟”。接着讯问时,再写一句“继续讯问”。2.记录不准的问题。有的笔录记录不准,事后也没核对,结果词不达意,甚至错误。要避免这些问题,应当在记录之后核对一遍。当时来不及核对的,事后核对。确有错误的,找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更正。3.方言的问题。在侦查卷宗中,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用方言记录的情况比较普遍。对于有些内容,不会讲方言的人从字面上就很难看得懂。应当重视这个问题,尽量避免用方言记录。确实需要用方言记录原话的,要在后面括号内用普通话注明。(三)现场勘验笔录1.没有见证人在场的问题。在进行现场勘验的时候,为了保证现场勘验的客观性,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做见证人。但是,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只有勘验的人员,而没有见证人。2.部分参加勘查的人员没签名或者代签名的问题。个别案件存在参加勘查的人员只有一人签名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法庭质证的过程中被律师提出,公诉人随后找勘查人员核实,查明这些人员确实参加了勘查,但因为工作太忙,在勘查笔录打印出来后,没有跟进签名。3.照片特写的问题。在现场勘查中,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有重大关系的证据没有特写,或特写的效果不好。例如,在现场发现的被害人的证件、作案的凶器、现场的血指印等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物品或痕迹,在拍照时尽量放大,起码放大到让法官能够看得清楚。4.提取物证、书证的问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痕迹,应当在勘查记录中写明发现的地点、数量、简单特征等。但是,在少数案件中,现场勘查记录中并没有某个物品,而在扣押清单中有这个物品;现场勘查记录中并没有某个痕迹,但又有对该痕迹进行鉴定的意见。这些证据就成了无源之水。(四)鉴定意见1.伤残等级鉴定。有的重伤案件,在鉴定意见中只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属重伤,但对于伤残的等级没有评定。经向侦查机关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鉴定时,被害人的伤还没痊愈,无法作出准确的伤残等级鉴定;二是准备评残时,找不到被害人;三是工作没有跟上,案件移交后就没有作。认定被害人的伤情属重伤,仅仅确定了量刑大概的幅度,法官难以准确把握量刑的尺度。所以,从准确、有效打击犯罪的角度来说,要尽可能地对被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2.毒品成分鉴定。一些案件中,缴获了多块或多包毒品,但侦查机关仅对其中一部分进行取样鉴定。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和被告人提出异议后,检察院责成侦查机关再作鉴定,导致侦查机关补证,也导致法院二次开庭质证。对此,对于缴获的多块或多包毒品,均应进行取样鉴定,以排除疑点。3.毒品含量鉴定。实践中,毒品案件作含量鉴定的很少。但是,毒品的数量较大、价格显然偏低的,可能存在掺杂的情况,如不对含量鉴定,可能对被告人量刑不公。当然,这并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对所有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而是对于毒品价格明显偏低或毒品的数量巨大的应当作含量鉴定。二、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应当搜集的证据而没搜集1.痕迹(血迹、指纹等)的提取和鉴定。一些案件中,犯罪现场有血迹,或提取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衣服上有血迹。但是,案卷材料中没有对血迹的鉴定材料。另外,对于提取的作案工具也没有提取指纹进行鉴定。经调查得知,一些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或者目击证人较多的情况下,认为证据已经足够,就没有再做工作。我们建议,对发现的可疑痕迹要尽可能地进行鉴定;对于作案工具上的指纹要尽可能地提取并进行鉴定;确实提取不到的,或提取的指纹不完整而难以鉴定的,或提取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不符的,应写一份说明并附卷。2.通话清单和电话开户登记资料的查询。在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进行毒品交易;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等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或者在作案前与被害人有过电话联系,或者在作案前通过电话与他人密谋犯罪或纠合他人参与犯罪,或者作案后拿走被害人的手机并使用。这些案件中通话清单和电话客户登记资料在破案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很多都是通过查询通话清单和电话开户登记资料掌握到被害人生前的活动情况,并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建议侦查人员及时提取通话清单和电话客户登记资料。3.户籍资料。在大案、要案方面,尤其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比较注重户籍资料。但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不少案件只有一封挂号信存根,没有下文。4.前科材料。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中裁判文书的搜集一般都比较重视,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材料的搜集往往重视不够,不少案件只有判决的材料,没有释放的材料。由于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可能存在减刑的情况,导致实际被释放的日期与当初判决书上的终止日期不一致。被告人是否属累犯还得以实际释放的日期为准进行计算,这样就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属累犯的问题认定不准,影响了起诉的质量。5.赃车的登记资料。在办案中,侦查人员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是借他人的,或者是偷的、抢的,在查明后就发还给车主,这一做法是正确的。但是,对于一些需要法院处理的车辆,侦查机关没有提供车辆的登记资料。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作处理,因为错判的风险很大。所以,对于需要法院处理的赃车,都要提供车辆的登记资料。(二)已经搜集到的证据不装订入卷或随案移送在一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了一些书信、被害人或被告人的证件等,但这些证件没有附卷,也没有移送。三、在防止翻供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认了犯罪事实,但侦查人员没有及时录像以固定证据。在法庭审理时存在一定数量的全部翻供或部分翻供的被告人。从审判实践来看,被告人翻供的心态很复杂,很多是受到同仓人员的指点而翻供,有的是在同一部车辆押解的过程中串供,有的是怕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而翻供。所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尤其是他供认时,应及时进行录像以固定证据,并将证据随案移送。四、物证或赃款赃物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个别案件中,侦查物证在还没有提取所需要的证据的情况下就被侦查人员发还了。当法官发现这一问题后,侦查人员再找被害人家属索回物证进行补充提取相关证据,导致程序合法性、内容真实性存疑。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被人杀死,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在犯罪现场的地上发现一部带血的手机,侦查人员查明手机是被害人的,于是发还。但是,手机上有血迹,如果是被告人的血,就证明被告人在犯罪现场留下血迹,这就是证明他犯罪的证据之一。如果手机是被告人的,也证明被告人可能去过犯罪现场,这也是证明他犯罪的证据之一。但是,侦查人员在没有对血迹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在没有对手机信息内容(手机内有被害人哥哥发给被害人的短信)提取的情况下就将手机发还。结果现场勘查时发现的这部手机成了一个疑点,法官不得不要求侦查机关将手机追回,以排除疑点。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推荐阅读:他被局长疯狂打压,他不知道母亲临死前都没说的秘密:生父是省委书记......22岁当镇长,30岁做县委书记,50岁任省委书记,背后的玄机是什么?女高官日记揭秘:“只要大腿叉得开保证升官升得快!”当了领导秘书后,女领导、女总裁、女同事、女同学、萝莉御姐纷沓而来...搞定风流女上司:只要床上功夫深,官位就能步步升县委副书记公开叫板县长,狂妄背后真相令人不寒而栗2023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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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70后上海男律师因多次引诱他人吸毒并3P被判刑、被吊证!

来源:法律人生路前两日90后北京女律师,30多次盗窃、价值1800余元、超市盒饭蛋糕被判刑、被吊证上了热搜!,网友们纷纷感叹,有钱了谁当律师呢!(参见本号文章《“有钱谁当律师啊”现实版:一90后女律师因盗窃超市盒饭和蛋糕,被判刑+吊证!》)今天要说的这位律师,却又是另一番天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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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珠式卖淫”?最新通报!

近日,杭州有网友发贴称“在某上看到转运珠、杭州有一条产业链”发帖人称“和孕妇发生性关系,可以吸收孩子的运气”“把厄运转到孩子身上,然后引产”还配上了发布孕妇照片到账号截图称该账号为“老鸨子”有人猜测到一次价格在五千有人则猜测需要十万+8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萧山发布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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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与经济

一年还清所有债务!90后揭秘“线上酒店代理”行业,这个新模式起飞了!

酒店代理并没有被大家所知,竞争压力小,现在也是进入项目的红利期,项目稳定,酒店行业长盛不衰,住宿是刚需,市场蛋糕超级大,全国52万家酒店,数据显示被代理的只有区区几万家。
2023年8月16日
其他

老人10万元出售房屋给孙子遭女儿反对 法院:合同无效

赵奶奶将与周爷爷共同拥有的房屋低价卖给孙子小周,不料却引发女儿周女士的不满。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引发的家庭纠纷,一审依法判决确认赵奶奶与小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奶奶与周爷爷共育有周大哥、周女士两名子女,周爷爷已于多年前逝世,生前未立下遗嘱。赵奶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占有房屋的全部份额。2019年,赵奶奶与小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赵奶奶将案涉房屋以10万元转让给小周,将房屋登记在小周名下。小周的父亲周大哥则主张,其已代小周向赵奶奶支付10万元现金购房款,但未提交相关凭证。周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周爷爷与赵奶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赵奶奶与周爷爷在明知被继承人周爷爷的遗产未分割继承前是归属共同共有的情况下,仍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移登记在小周名下,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奶奶与小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奶奶抗辩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与被继承人周爷爷没有关系,且涉案房屋由赵奶奶出钱建造,并在2011年由周大哥对案涉房屋进行加建及装修。且周大哥认为,按照农村习俗,老人的房子都是留给同住的儿子及孙子,转让房屋的行为合情合理。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涉案房屋建成于被继承人周爷爷与赵奶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建造,依照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周爷爷生前未留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的一半为周爷爷的遗产,应由周爷爷的配偶赵奶奶及周大哥、周女士继承。现赵奶奶与小周在明知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仍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所以,周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赵奶奶与小周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基于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推荐阅读:他被局长疯狂打压,他不知道母亲临死前都没说的秘密:生父是省委书记......22岁当镇长,30岁做县委书记,50岁任省委书记,背后的玄机是什么?女高官日记揭秘:“只要大腿叉得开保证升官升得快!”当了领导秘书后,女领导、女总裁、女同事、女同学、萝莉御姐纷沓而来...搞定风流女上司:只要床上功夫深,官位就能步步升县委副书记公开叫板县长,狂妄背后真相令人不寒而栗2023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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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护士裸死案”,女大学生为气男友,怀上备胎孩子造恶果!

2011年9月14日上午11点,一名旅客拖着笨重的行李箱走进了鄂州的一家旅馆,疲惫的他没有心思去理会老板的热情,拿到钥匙就径直奔向刚租下的房间,没想到,刚一打开门,一股恶臭就扑面而来。一夜的奔波早已经耗尽了旅客的耐心,他脸上的疲惫瞬间被愤怒所代替,“老板!你们的房间是怎么回事?我要退房!”被找来的老板一脸疑惑,但还是一边笑呵呵地奉承着旅客,一边捂着鼻子去寻找那股恶臭味道的源头,很快,老板的目光停在了席梦思床垫上。急着安抚旅客的老板没有多想,伸出手掀起了席梦思床垫。过了几秒,房间内传来“轰”的一声,老板粗壮的手臂仿佛一下子失去了力量,床垫重重地砸在床板上。老板回过头去,旅客的眼里已全是惊恐…01女大学生半裸遇害,凶手竟是男朋友?得知有命案发生,鄂州市公安局和古楼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赶到现场后,在惊慌失措的老板的指认下,几个民警合力掀起席梦思床垫,随即一股更大的恶臭味,弥漫开来,然而更吸引了办案警察的注意的是,在干净整洁的席梦思床垫之下,赫然是一具半裸的女性尸体。时值夏秋之交,9月中旬的鄂州依然是高温闷热。法医现场检验后给出结论:女子的死亡时间应该是在两三天前,连日的高温已经摧毁了女子生前的容颜。不过,民警在搜查死者遗物时发现了一部被拆掉了电池和电话卡的手机,另外还有一张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信息显示,死者名叫刘佳一,经过调查,死者是武汉某大学的一名护理系学生,目前本应该在鄂州某医院实习。确定了死者的基本信息后,民警立刻对死者的手机进行技术修复,并找到了死者生前的好友王娜,通过王娜提供的线索,警方在死者的住处找到了一个从西安邮寄来的快递包裹,还有一张死者与一名男性的合照,该男性名叫李昌岳。经过多方线索综合分析,警方确定李昌岳为重要的犯罪嫌疑人,决定迅速对他进行抓捕。9月23日,李昌岳在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被警方抓捕归案,在警方的审讯中,李昌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过他说了一句让办案民警大吃一惊的话。“我是她男朋友。”李昌岳如是说。02异地恋陷入挫折,为男友寻找“备胎”刘佳一,1990年出生,湖北人,出事前在武汉一大学的护理系读书,处于实习阶段。2010年,刘佳一20岁,和所有正值桃李之年的女孩子一样,刘佳一样貌靓丽,活泼外向,身上有独特的青春气息,在校内很受欢迎,赢得了不少男同学的追求。2010年也正值互联网朝气蓬勃、“野蛮生长”的时期,厌倦了身边千篇一律,多少年来没有变过的枯燥生活的少年少女们,都喜欢在互联网上冲浪,在网上寻找那份现实生活中缺少的新鲜与刺激。刘佳一当然也不例外,他在网上认识了一名来自北京某大学的男生,名叫张翔。和刘佳一一样,张翔也是一名大三的学生。经历了高中长期的学习压力,带着青年男女们对爱情的美好向往,还有互联网的独特“加成”,刘佳一和张翔很快聊得火热,也顺理成章的谈起了恋爱。不过异地恋终究是异地恋,青年男女虽然厌倦身边千篇一律的生活,但对于充满陌生的大城市,心中终究还是本能的抗拒,即使是男女朋友的家乡也不例外。在2010年的年底,即将开始毕业的实习的刘佳一就因为毕业后的就业问题和张翔发生了矛盾。张翔和刘佳一都不愿意离开自己习惯的城市,试图想让对方迁就自己,当然,两人互不相让,最后吵得不可开交。2010年12月25号,这一天是圣诞节,刘佳一订了来北京的车票,和张翔线下见面,想在这个美好的节日解开自己和男朋友之间的矛盾。结果令人失望,即使是在圣诞节这天,这对年轻的情侣也没有能解开这个心结,张翔拼命地承诺着,向女孩子许诺如果她来到北京,自己会有怎样怎样的山盟海誓;刘佳一也像她的男朋友一样认真地承诺着,只是双方都不愿意退让一步。没有结果的争吵耗尽了年轻女孩的耐心,刘佳一最终摔门而去,订了当天的车票就打算回到武汉。当然,只有站票了。当天晚上,刘佳一站在车厢的角落处,回想着自己来时的满心欢喜,还有自己憧憬过无数次和张翔毕业后的美好生活,眼泪“吧嗒”“吧嗒”的流了下来。一个清纯靓丽的女孩子,在车厢的角落处潸然泪下,这样的场景很难不让人心生同情,也当然不难让一些社会阅历丰富的人找到趁虚而入的机会。就在火车路过郑州时,一个和刘佳一年纪相仿的小伙子坐到了她身边,这个人就是李昌岳。清纯的女孩子在偷偷地抹眼泪,李昌岳看在眼里,躁动的荷尔蒙本能地驱使着他去搭讪。“你……是失恋了吗?”李昌岳鼓起勇气,试探着问道。刘佳一默默地点了下头,抹了一下眼泪,抬起头看着李昌岳。李昌岳看着眼前眼眶红肿,神情忧伤的女孩子,感觉自己的心仿佛猛地抽动了一下,刘佳一双闪烁着泪光的黑色眸子里,有他从来没有见过的星辰。“你这么好看,这么漂亮,你男朋友让你这么伤心,真是不知好歹,他要是知道你这么伤心,一定后悔得要死……”李昌岳讷讷地说道。“噗嗤”,刘佳一哭了很久,现在听到李昌岳这样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安慰自己,一下子笑了出来。“你男朋友以后肯定找不到像你这样好的女孩子了。”李昌岳看到刘佳一笑了,高兴地说道。“他活该!”刘佳一抹了一下已经哭得略微红肿的眼睛,赌气地说。“对!他活该。”李昌岳高兴地附和着。就这样,两个人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这时的刘佳一并没有想到,这时的“好心人”,日后会成为葬送自己年轻生命的“魔掌”。03与男友分手,和“备胎”藕断丝连就这样和张翔的争吵一直没有结果,临近期末,学业压力也慢慢的压倒了磕磕绊绊的异地恋,两个人的关系,慢慢的淡了下去。临近2011年寒假,刘佳一想让张翔来到湖北陪自己过年,希望可以让张翔感受到在湖北生活得好,能够打破两个人之间的隔阂。然而,张翔却没有像刘佳一去北京那样果断,他犹犹豫豫,始终没能做出决定。看到男友连陪自己过年都这样的优柔寡断,再想起自己义无反顾地去北京陪他过圣诞节,还一心想着打破隔阂,恢复两个人热恋时的感情,感到自己被背叛了的刘佳一和张翔史无前例的大吵了一架,提出了分手。挂断电话之后,刘佳一一边痛哭流涕,一边抹着眼泪等待张翔打来的电话。可是张翔的电话没有打来,在等待的时候,刘佳一看到了李昌岳的电话号码。在火车上,李昌岳告诉刘佳一,说自己是个承包商,毕竟一个和她年纪相仿,却已经有所成就的年轻商人或许会比男大学生更有吸引力一些。搜索公众号特九组,看更多案件。而实际上,李昌岳的真实身份是一个四处打工的钢筋工人,在火车上偶然遇到的刘佳一,是他在平时根本接触不到的人,所以他才会鼓起勇气去搭讪。或许李昌岳一开始并没有想和这个女大学生再有什么牵扯,但是,当接到刘佳一电话的时候,他那颗这个年纪的男性独有的躁动内心,再也按耐不住了。和犹犹豫豫的张翔相比,自己一个电话就“呼之而来”的李昌岳感动了刘佳一,刘佳一忍不住对李昌岳说:“你对我真是太好了。”随后在湖北的几天,李昌岳狠下心,在刘佳一身上花了足足有5000元,是他平时省吃俭用攒下的血汗钱。但是两个人的肢体接触并没有达到李昌岳所希望的进度,因此,李昌岳决定带刘佳一起去桂林旅游。在桂林的日子里,李昌岳费尽心思呵护刘佳一,送她各种各样的小礼物,甚至带她去见了自己的父亲,觉得自己已经慢慢地把这个女大学生追到了手。但相比男生,女孩子的心思是更加细腻的,在和李昌岳相处的日子里,刘佳一发现李昌岳的经济实力并不像是一个年轻有为的商人。经过一番对峙,李昌岳坦白自己的真实身份,刘佳一虽然生气,但并没有做出过分的举动,只是选择了告别,李昌岳害怕自己已经“追到手”的女大学生跑掉,于是也追到了武汉,在武汉的一处工地上找到了工作。春节期间,刘佳一没有再联系李昌岳,但是告诉张翔自己找到了新男友。张翔没有相信,不过在2月14日情人节,张翔主动联系了刘佳一,想要和好,并答应刘佳一自己会到湖北工作,刘佳一心花怒放。巧的是,就在这天,李昌岳也给刘佳一送去了花,开心的刘佳一收下了李昌岳的“希望”。3月7日,学校安排了刘佳一等一批学生的实习工作,11日就要出发去鄂州,10日的晚上,也是刘佳一出发的前一天,李昌岳带刘佳一去吃火锅,已经和张翔和好的刘佳一想要抓住机会和李昌岳说清,但蒙在鼓里的李昌岳完全听不懂刘佳一在说什么意思,就在这天晚上,喝了酒的两个人在李昌岳的住处发生了关系。04怀孕打胎
202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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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消费者凌晨在烧烤店就餐时因与他人发生矛盾、相互殴打且死亡的,烧烤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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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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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演员白静:嫁入豪门仅2年,就被老公连刺3刀身亡!

2012年2月28日,白静在住所内被丈夫周成海用刀刺死,随后周成海自杀身亡。那一年,白静才29岁,周成海也尚且年轻。回忆往昔,似乎两人还是婚礼上那幅恩爱模样,然而周成海却选择亲手结束两人的生命。究竟是什么让他做出这样的选择?又是什么让这对曾经相爱的夫妻走到这一步?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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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6名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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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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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发抖音被司法局处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在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书中这一段话应引起广大执业律师的注意“王艳在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使用“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称(抖音号:LawXXXX),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注明“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案件委托等服务”,用于宣传推广个人信息。”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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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通知!本科以下学历直升本科,每人补贴8000元!政策扶持,名额有限,速看!

A:0基础即可学习,考前资料考点命中率高达90%以上。上课为线上直播和录播相结合的模式,专属社群,与同学共同进步。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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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案详情

5月3日,据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消息,记者向有关部门了解到,马某某,男,1985年出生于浙江温州,现任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长期以来,其在网上接受境外反华敌对势力“洗脑”,将境外活跃敌对分子视为“人生导师”,在其渗透影响下逐渐形成顽固的反政府思想,成为境外敌对势力“以华制华”的工具。马某某不仅充当境外敌对势力境内代理人、煽动分裂国家,还成立非法组织,制定“政治纲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更是将青年学生群体作为主要蛊惑煽动目标,鼓动学生参与抹黑祖国和民族的活动。2022年3月以来,马某某利用互联网专业特长,匿名创建网络群组,肆意歪曲捏造事实,极力传播各类谣言信息,发表所谓“独立宣言”,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充当境外敌对势力在我境内的代理人。马某某屡屡扬言,其终极目标是颠覆国家政权,为此逐步升级“内奸”行径,着手制定反宣纲领,甚至筹备成立“大陆临时国会”,委托有关人员制定所谓“法律制度”,宣称要“借助境外的力量推翻中国政府”。马某某的上述行为,已对我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有关部门正在依法对其开展调查,必将全面查清其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理。任何企图损害国家发展利益、危害国家安全、背叛祖国和民族的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此前相关报道5月3日,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2022年4月25日,杭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勾结境外反华敌对势力,涉嫌从事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马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此案正在深入调查中。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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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深夜遇强奸,3句话智退色魔.........

名牌大学研究生谢某,通过【中国第一考】司法考试后,立志成为一名律师。2013年毕业后,顺利加盟广州某知名律所证券法律业务部,从事让同行羡慕的高端金融业务。通过个人努力,2016年底在广州某楼盘按揭了一套三室居,人生开启了外挂模式。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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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的购房人注意了!最高院判例:购房人全额付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请求权

近期有消息称,恒大部分楼盘因拖欠工程款被法院依法查封,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产证,那么,在购房人已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作为购房人是否享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请看最高院判例:【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当事人虽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但其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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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4名男子轮奸巨蜥,被警方逮捕!

近日,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4名男子引起警方的注意。当地林业部门的监控画面显示,他们潜伏在森林周围。后来,他们直接进入森林走来走去,行踪诡秘。此处是印度政府于2008年为保护孟加拉虎而设立的萨赫达里老虎保护区,而这伙人很可能是来偷猎的。护林员随即赶到了现场,但只抓住了其中一人,其他人都逃跑了。警方对落网男子进行了搜查,虽然知道他们是来偷猎的,但没想到还有意外的可怕发现。警方在落网男子的手机里发现视频,他们竟然轮X一只1米多长的孟加拉巨蜥。孟加拉巨蜥体长可达175cm,体重可以达到约7公斤。成年孟加拉巨蜥一般活动于地面,也会攀爬树木,主要以昆虫、蜘蛛等节肢动物喂食,但也会吃鸟类、鱼类、青蛙、蛇、蝙蝠、其他蜥蜴。其实,成年孟加拉巨蜥也算是个狠角色。毕竟连蛇、蟾蜍、蜘蛛、蝙蝠都能上它的菜单,可见它们的身体,对于各种毒素以及病菌都有比较强的免疫能力。不过,孟加拉巨蜥也曾遭到人类的大肆捕杀,因为当地人相信,这些巨蜥的生殖器有壮阳效果。值得一提的是,孟加拉巨蜥是印度《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的保留物种。目前,并不知道视频中的那只孟加拉巨蜥有没被取走生殖器。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它遭到了这伙男子轮X……除了性侵孟加拉巨蜥的视频之外,警方还在落网男子的手机里,发现了兔子、豪猪、鹿等多种动物的照片。调查结束后,另外3名嫌疑男子后来在拉特纳吉里区的哈蒂夫村被捕。警方从他们身上搜出两把枪,并扣押了两辆摩托车。随后,警方公布了4名嫌疑男子的名字,分别是Sandeep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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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2名北京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涉嫌两个罪名…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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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多名公务员因微信办公被处分!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中国普法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机关单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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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时意外点到自己媳妇,心态爆炸酿成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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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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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警”发抖音晒防疫通行证并发表不当言论 法院:已责令删除视频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23日,某地法院一个口红女身着制服拍摄了一段视频发在自己的抖音号上,由于该女抹着口红戴着首饰开着豪车,令人视觉反差太大,且视频中晒出两张编号为000001的(疫情防控期间)车辆通行证、人员通行证,疑似炫耀其特权,立刻引发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负面评论。
202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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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后帮丈夫落户北京,约定“如果离婚赔我1000万”!最后真离了,法院这样判…

据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号近日披露,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和丈夫胡先生签订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帮丈夫落户,但如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妻子1000万元。后二人婚姻走到尽头,白女士依据协议起诉。近日,海淀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认定该协议无效,男方每月应支付抚养费5000元。
2022年3月26日